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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00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5224,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长沙市**街**路**号**房。因吸毒,2019年8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6时许,吸毒人员骆某某(已被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转帐1000元给被告人龚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龚某某通过微信转帐1000元给外号“老鹰”的毒贩(身份不详)购买毒品,“老鹰”将毒品放在长沙市岳麓区商学院附近“谋房博客”A座10楼电梯口垃圾桶旁,龚某某从此处拿到两小包甲基苯丙胺(约2克)后,将其中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1克)送到骆某某居住的长沙市天心区“都市春天”小区门口贩卖给骆某某,留下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1克)供自己吸食。

2019年8月10日12时许,吸毒人员杜某某(已被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转帐500元给龚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之后,龚某某通过微信转帐500元给“老鹰”购买毒品,“老鹰”将毒品放置于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实验中学西门路边的花坛里,龚某某从此处拿到一包甲基苯丙胺(约1克)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2克)后,将其中的半包甲基苯丙胺(约0.5克)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杜某某,留下半包甲基苯丙胺供自己吸食。

2019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在办理骆某某吸毒一案中发现被告人龚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同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到长沙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审龚某某,龚某某承认了向骆某某、杜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龚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骆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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