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6********,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蓝山县**镇**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2019.11.9”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8时许,吸毒人员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龚某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龚某某随即联系一名男子购买了200元甲基苯丙胺。龚某某从购买的毒品中抠出少许留作自己吸食,后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放在蓝山县塔峰镇广汇街2号楼垃圾桶下。廖某某在该处取到毒品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龚某某。后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称重,从廖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为0.14克。经司法鉴定,廖某某购买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龚某某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谭某某的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现谭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3.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现场勘查、辨认、称重等笔录;5.证人廖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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