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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扬州**吊装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扬州市邗江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项目部工地东侧**路路边驾驶苏K6****汽车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在未使支腿最大伸出、支腿下未垫垫物、未修改配重参数、未测算额定起重量等情况下,从路边货车上吊运钢筋至西侧恒大项目部工地内时,该汽车起重机发生侧翻,吊臂击中**项目部工地内**号塔吊司机操作室,致使室内操作工被害人唐某某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符合颅脑联合胸腔脏器损伤后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唐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汽车起重机操作保养手册、参数复印件、工伤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2020121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在扬州市邗江区**镇**小区**幢**室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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