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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94年11月 2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4********,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和居住地系贵州省仁怀市五马镇五马街道社区**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害人肖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名为“李某某”的称有精品茅台出售,其联系后“李某某”称该批精品茅台是其朋友在出售,并向肖某某推送了被告人龚某甲的微信,肖某某通过微信与龚某甲谈好以每瓶3070元的价格购买该批精品茅台共50箱300瓶。2019年9月5日,肖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921000元货款支付给龚某甲,被告人龚某甲通过德邦物流将300瓶精品茅台发往深圳。肖某某收到该该批精品茅台后,转手卖给任某某,任某某将其中180瓶卖给王某某,王某某拆箱经检查后怀疑是假酒,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此期间,肖某某和龚某甲联系称酒是假的,龚某甲将人民币10万元退回给肖某某。

2019年11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在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将被告人龚某甲抓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精品茅台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0箱“2018精品茅台白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提取笔录、截图说明书、转账记录、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禹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缴获的侵权产品等物证由侦查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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