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69********,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里**号,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系**公司高级营销经理,其自2017年7月至2019年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联合**公司法人代表即被告人伍某某,安排伍某某招揽的客户进入**公司内部进行展厅参观、文化交流等活动,伍某某从中牟利的同时,向龚某某支付好处费。经查,龚某某前后为伍某某按排带团进入**公司参访二十余次,每次收取3到4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收取好处费113.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报案材料、龚某某自书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参访企业补充协议书、劳动合同、电子流、商务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伍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