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35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福建省光泽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至2月,被告人龚某某陆续从**商城购买了环形退壳五件套、金属套管、红外线瞄准器和折叠后托握把等配件,将配件组装好后用家中遗留的枪身和钢管制造一支改装射钉枪并用于打猎。2020年9月7日,龚某某主动将藏匿于其家边竹林中的该支改装射钉枪上缴公安民警。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光泽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装的射钉枪一支等物证;
2、受案材料、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证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
5、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芸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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