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1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8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龚某某与林某某(另处理)在广州市番禺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市场1街5楼70号成立广东**建筑有限公司,2017年9月12日更名为**集团有限公司,并先后设立子公司广东**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人龚某某担任**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后,**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龚某某与林某某以召开宣讲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组建融资团队,以投资卖道海淘专柜、卖道共享超市众筹、高铁自动售(取)一体机、股权认购股东合作等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经司法审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1247名投资者金额共计人民币211,699,483.01元,已返款人民币164,737,385.36元,投资者损失合计人民币46,962,097.65元。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龚某某在广州雅景大酒店水疗中心501房登记入住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4册。
3.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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