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武汉市江汉区**里**号,现住武汉市**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洪山区光谷MUSE酒吧停车场内对与其有债务纠纷的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至本市洪山区石牌岭路“好望角”网咖的一包间内,并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向其索要债务,直至当日上午8时许。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受损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甲、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材料;4.法医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