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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以谈朋友并来襄阳做生意为由,将被害人吴某某骗至襄阳市樊城区王寨办事处王寨社区居委会2组101号出租屋传销窝点内。吴某某发现被骗后欲离开,该传销头目袁某某安排何某某、廖某甲、李某某、陈某某、邱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廖某乙、杨某某(以上人员均以判刑)等人对吴某某进行恐吓、殴打、引诱,不让其离开。期间,传销组织人员通过给吴某某上课方式,逼迫吴某某购买传销产品,并对其行为进行控制,不让其离开该出租屋。直至9月6日,闫某某(另案处理)拿到吴某某购买传销组织所为产品的2.8万元后,才让其离开。案发后,龚某某对吴某某赔偿1.3万元,并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琼

检察官助理:高程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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