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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龚某某持有射钉枪一把并放于上杭县**镇**村的家中。2019年10月20日,上杭县公安局南阳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龚某某家中检查,并打电话给外出在连城县新泉镇的被告人龚某某。被告人龚某某回到家中后到二楼卧室将射钉枪交给公安人员。经鉴定,被告人龚某某持有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器改制枪1支等物证;2.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4.上杭县公安局南阳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定裕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95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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