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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村委**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新蔡县公安局余店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熊某某家中核查举报线索,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将自己非法持有的一把火药枪上交给民警。经鉴定,该火药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

2.书证:新蔡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4、证龚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菊霞

 助理检察员:管军艳

2019 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乡**村委**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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