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5********,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39分,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村委会**组的巷道内抓获被告人龚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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