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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路。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从一名贵州籍男子处购买一只雄性画眉鸟作为诱饵,多次到惠东县多祝镇新联村委观音山以索套方式诱捕画眉鸟,一共诱捕10只画眉鸟。

被告人龚某某为了谋取利益,于 2019年9月26日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惠东县蕉田经营水族馆老板李某某(另案处理),以200元价格出售其中5只画眉鸟给李某某,2020年1月21日再次以230元价格出售非法猎捕的4只画眉鸟给李某某。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某水族馆缴获22只画眉鸟为鸟纲(AVES)雀形目(PASSERIFORMES)画眉科(TiⅢali idae)画眉(Garrulax canoru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2019年版)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松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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