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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5月14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于2019年6月在山野采摘金银花时,发现二株已结出罂粟果的罂粟活株。之后,其待两颗罂粟果成熟后采摘回家,并将罂粟种子种植在位于双峰县**镇**村的自留地内,待罂粟苗长出后又进行施肥、除草。2020年5月13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龚某某在自留地内种植的的罂粟活株,经清点,共计628株。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民警传唤至双峰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清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2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新宇

检察官助理:刘书剑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97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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