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53********,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1日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1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8 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龚某某在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仍在自己居住的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菜园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并将其用于喂食家禽。2019年5月1日盱眙县马坝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随即现场予以铲除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清点,共计514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龚某某种植的植物样品系罂粟,拉丁学名Papaversomniferum L。
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6.载有扣押、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内容的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向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卷宗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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