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九月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在路上捡到一疑似罂粟种子,将该疑似罂粟种子种植于自己位于金寨县**乡**村**组家中的菜园,该种子成功存活并生长,于2020年4月2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古碑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民警依法查获该成熟罂粟并当场予以铲除。经清点共有疑似罂粟原植物883株。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龚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8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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