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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经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大埔村**号,现住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大埔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龚某某在其所有的云霄县莆美镇**村**路**号院内的**、**号房屋和**村**路的一处牛棚内开设假烟包制工场。2019年10月22日,该窝点被省市县联合打假队查处,在**村**路**号房屋内缴获成品烟120条(其中利群牌39条、双喜牌45条、好日子牌26条、白沙牌10条,200支/条)、硬盒中华牌半成品烟支3件(15公斤/件)、硬盒中华牌半成品烟包2件(不完整包,500包/件)和硬内盒中华牌商标2件(5000张/件)、硬外盒中华牌商标1500张;在牛棚内缴获硬盒中华牌半成品烟支6件(15公斤/件)和硬盒中华牌半成品烟包1件(不完整包,500包/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01751元。

2、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龚某某将一批成品烟和卷烟商标标识藏匿于其所有的**村**路**号院子围墙外简易搭盖内,伺机销售牟利。2019年6月1日,该窝点被云霄县云陵开发区打假队查处,现场缴获硬盒利群牌半成品烟包6件(500包/件)、云烟牌硬外盒标识1件(1000张/件)、黄鹤楼牌硬内盒标识3件(5000张/件)和红塔山牌硬内盒标识5件(5000张/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中6件硬盒利群牌半成品烟包价格为人民币36540元。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龚某某将一批卷烟商标标识藏匿于其所有的**村**路**号院子围墙外简易搭盖内,伺机销售牟利。2019年9月18日,该窝点被云霄县云陵开发区打假队查处,现场缴获云烟牌硬外盒商标1件(1000张/件)、云烟牌硬内盒商标2件(5000张/件)和双喜牌软内盒商标1件(10000张/件)。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村委会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货值金额人民币338291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销售伪造的两种以上卷烟注册商标标识,达62000件,情节特别严重,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宏坚

检察官:朱文秀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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