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未取得汽油业务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其改装装有油箱、抽油机、计费器、加油枪等加油工具的赣CQ****大货车购买、存储汽油,并雇佣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其贩卖汽油。张某某利用被告人龚某某提供的油桶、加油枪等加油工具对其粤RU****五菱面包车进行改装并到被告人龚某某的赣CQ****大货车抽取汽油后,到连州市**镇**村委会**小学附近进行贩卖。经统计,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龚某某转账贩卖汽油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7755元。2020年1月7日,张某某驾驶粤RU****五菱面包车在连州市**镇**村委会**小学附近贩卖汽油时被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粤RU****五菱面包车上查获汽油500升。随后,在被告人龚某某的赣CQ****大货车上查获汽油16500升。经检测,上述查获的汽油均属于95号汽油馏分,以2020年1月7日广东省95号汽油的零售价格(7.59元/升)为单价计算,数额为人民币129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未取得汽油业务经营资格,非法贩卖汽油,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6785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雷彩庭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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