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龚某某,性别: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2014年6月10日,因非法行医被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二十元;2014年9月10日,因非法行医被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2014年9月两次被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其暂住的北仑区**街道**小区**幢**室、**室非法行医。2020年12月10日、11日,被告人龚某某两次为黄某某诊疗,黄某某于2020年12月12日11时许被发现已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龚某某与黄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孪茵
2021年3月1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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