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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7月,王某甲(已判决)先后纠集黄某、贺某某、龚某乙(三人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龚某甲、彭某某等人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镇、**镇、**镇、**镇租住的地点,共同利用虚假的“好彩网”、“中国体彩广东11选5”、“公益体彩网”等网络平台实施诈骗行为。在此过程中,由王某甲对其纠集的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制定日常规则,为他们免费提供食宿,并由其出资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虚假的“好彩网”、“中国体彩广东11选5”、“公益体彩”网站等作案工具一批,同时制定利益分配机制,约定其与纠集的成员实施诈骗所得的钱中的70%归王某甲所有,30%归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所有。

此外,在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王某甲、贺某某负责指导团伙成员使用作案工具,即通过手机微信在网络微信群随意添加好友,双方经过交流熟悉后,即向对方推荐“好彩网”、“中国体彩广东11选5”、“公益体彩网”等网络平台认购彩票,通过操纵该网络平台,以稳赚不赔并能及时提现为诱饵,诱使对方不断增加彩票认购数额到其提供的微信或支付宝、银行卡账号,当被害人认购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后,即关闭该彩票投注平台,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以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归其所有。该团伙成员诈骗所得的钱,均由王某甲统一将骗取的钱从绑定微信、支付宝或指定的银行卡中提现到王某甲实际控制使用的银行卡,再由王某甲本人或团伙成员负责领取,最终再交给王某甲分配、使用。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龚某甲、彭某某加入王某甲诈骗团伙后,即通过上述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中:

1、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龚某甲通过上述诈骗方式,使用王某甲提供的作案工具分别对李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共获得王某甲转给其的诈骗所得人民币43006元。此外,被告人龚某甲还协助王某甲领取诈骗所得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上述诈骗方式,使用王某甲提供的作案工具分别对陈某某、王某乙等人实施诈骗,其中骗取陈某某人民币31000多元,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霞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彭某某现羁押在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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