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融水县融水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丁,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戊,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己,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庚,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辛,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壬,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癸,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欧某甲、路某甲等十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融水县裕达石矿有限公司**采石场(简称:**采石场),经营地址位于广西融水县融水镇古鼎村新寨屯(**洞,权属属古鼎村集体所有),法定代表人为钟某某,该采石场已取得国土、环保、水保、安监等各项许可并于2018年4月11日已获发经营证照,属合法企业。**采石场自2018年6月28日至12月17日开始进行采石场基础建设、开工采石期间,因**村**屯村民以**采石场侵占了本屯的土地而得不到经济补偿、遭受爆破粉尘污染、房屋损坏等为由,以**村及**屯屯干的被告人龚某甲、欧某甲、路某甲、欧某乙为首,组织被告人龚某乙、龚某丙、龚某丁、龚某戊、龚某己、龚某庚、龚某辛、龚某壬、龚某癸等人召开本屯村民大会,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10月31日、11月3日、12月17日组织村民到**采石场阻止石场施工。每次参与阻止施工的村民达到几十人至上百人,期间安排村民到**采石场轮流值守,其中在2018年10月31日阻工过程中,部分村民持镰刀、木棍等到**采石场,围住现场施工人员,打砸施工车辆及设备。在此期间,**采石场被迫停工,政府等有关部门多次组织采石场方与**屯村民代表协商,**屯村民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仍然继续阻扰施工。
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至2018年12月17日案发时共造成**采石场工程项目停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搜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手机相关微信群涉案情况摘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请求报告、协调会会议记录、**采石场租赁协议及开采许可证等材料;6.龚某甲、欧某甲涉案笔记;7.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接处警记录登记表、视频资料;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9.证人黄某某、路某乙、龚某B、龚某C等26人的证言;10.被告人龚某甲、欧某甲、路某甲、欧某乙等十三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欧某甲、路某甲、欧某乙、龚某乙、龚某丙、龚某丁、龚某戊、龚某己、龚某庚、龚某辛、龚某壬、龚某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甲、欧某甲、路某甲、欧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龚某乙、龚某丙、龚某丁、龚某戊、龚某己、龚某庚、龚某辛、龚某壬、龚某癸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欧某甲、路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岳峰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欧某甲、路某甲、龚某乙、龚某丙、龚某丁、龚某戊、龚某己、龚某庚、龚某辛、龚某壬、龚某癸现羁押在融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欧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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