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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王某甲等七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19 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彬彬,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1********,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住襄阳市樊城区**社区**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瑞,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甲,曾用名申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9********,仡佬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1********,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2********,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丁,绰号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2********,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王某甲 、唐某某、申某甲、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丁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遵义市2019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简章,拟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统一招聘国家工作人员充实事业单位中。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拟招录事业单位人员104人。该招考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龚某甲与阳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邹某某、夏某某、田某某、张某乙等考生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龚某甲向阳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邹某某、夏某某、田某某、张某乙等提供作弊的工具和答案,便于阳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邹某某、夏某某、田某某、张某乙等参加遵义市2019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使用。被告人龚某甲承诺如果考生通过他提供答案考上工作后,其全额收取酬金,如果没有考上工作,被告人龚某甲从中收取3000元作为酬金,其余部分退还考生。在2019年4月的此次遵义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中,被告人龚某甲先后从考生邹某某从收取7万元考试作弊酬金、从张某乙处收取试作弊酬金16万元、从阳某某处收取试作弊酬金17万元、从田某某处收取试作弊酬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从龚某甲处获利13000元。另,被告人龚某甲2018年还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先后收取李某乙16万元、张某丙6万元、覃某某10万元和夏某某13万元,被告人王某甲2018年获利6600元。

2019年5月19日9时许,遵义市2019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考试在务川自治县民族寄宿制中学(三中)、务川自治县环城中学分别进行。考试开始后,被告人龚某甲、徐某丙在务川自治县民族寄宿制中学后面围墙外一树林中操作电子设备接收被告人唐某某、申某甲从考场中扫描出来的试题,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安保民警依法查获。经核查,考试过程中阳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邹某某、夏某某、田某某、张某乙等分别接收到80道题左右的考试答案。在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被告人龚某甲具体组织实施并购买相关设备,负责安排人员分工,联系并组织安排被告人唐某某、申某甲、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丁、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从事考试作弊活动。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龚某甲、唐某某、徐某甲、徐某丁等提前到务川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后面山上、务川自治县麒龙广场七号楼楼顶、务川自治县务星国际一号楼楼顶安装用来作弊的信号塔;被告人龚某甲随后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杨村社区务星帝都逸尚网络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户进行上网,并于次日早上考试开始前安排苟某某到逸尚网络照看自己已经开户的电脑,不准别人上前使用,以便于传题;5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龚某甲、徐某甲携带被告人龚某甲的笔记本电脑和设备到务川自治县**街道**栋**单元楼顶,从王某乙卧室内接出电源线连接笔记本后,打开传输答案的软件和一个QQ群,让王某乙负责照看;王某乙利用被告人龚某甲打开的QQ群与被告人王某甲聊天,谈及考试作弊的事情,并称题还没有扫过来,让被告人王某甲等到;被告人龚某甲安排被告人唐某某、申某甲参与考试,到考场拿到试卷后将试题通过设备扫描传输出来;被告人龚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丁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到杨村隧道口等候接受到试题的被告人龚某甲、徐某甲,并负责将被告人龚某甲、徐某甲送至逸尚网络和务川自治县**街道**社区**栋**单元楼下;被告人龚某甲、徐某甲、徐某丙负责接收被告人唐某某、申某甲传出的试题,并由被告人龚某甲、徐某甲将试题拿到逸尚网络和务川自治县**街道**社区**栋**单元楼顶使用电脑通过QQ发给被告人王某甲,由被告人王某甲将试题做出答案后,再通过电脑上的软件将答案传给阳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邹某某、夏某某、田某某、张某乙等所持有的由被告人龚某甲提供的黑色中性显示器笔上进行作弊。

在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被告人龚某甲组织实施并购买相关设备,负责安排人员分工,联系并组织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等人进行考试作弊。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参与龚某甲组织的考试作弊,被告人王某甲先从龚某甲处接收到试题照片,再在组建的19号兼职qq群招募做题人员(每人支付100或200元),随后将正确答案传给龚某甲,龚某甲再通过作弊设备将试题答案传入考场内考生,从而实施完毕整个犯罪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等;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转账交易流水、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苟某某、徐某戊等8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甲、唐某某等7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王某甲、唐某某、申某甲、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丁共谋后,使用作弊设备,采取秘密拍摄等手段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龚某甲在整个犯罪中起策划、组织、实施作用,王某甲在犯罪中积极协助龚某甲,二人均系主犯;唐某某、申某甲、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丁、王某乙在犯罪中所起较小,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永刚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龚某甲、王某甲被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告人唐某某、申某甲、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丁现被取保候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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