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2********,汉族,初中文化,随州市曾都区**镇**采石场合伙人,住随州市曾都区**镇**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日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8年12月29日,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随州市曾都区**镇**采石场(系普通合伙企业)于2015年9月16日成立,企业有执行事务合伙人龚某甲及合伙人董某某。该采石场成立后,被告人龚某甲、董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租用**镇**村及**村农户林地进行挖山采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该处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经林业部门调查核实,**镇**采石场占用**镇**村和**村林地总面积为81. 95 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龚某甲、董某某个人基本信息、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调取证据清单、随州市曾都区**镇**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占用林地平面图、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通知》、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彭某某、孙某甲、邹某某、龚某乙、金某某、孙某乙的证言;3.湖北**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镇**采石场占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4.被告人龚某甲、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董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董某某现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龚某甲:1387286**** 董某某:139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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