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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44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潘南南,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乃财,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左右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龚某甲明知“天天向上”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支付结算服务,仍以本人身份信息在“天天向上”平台上注册账户并绑定数张银行卡,再通过其本人和借用的他人支付宝、微信账号等生成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天天向上”平台随机投放到赌博网站上用于赌客充值赌资。经统计,被告人龚某甲通过“天天向上”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金额达人民币60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2. 2019年6月份左右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天天向上”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支付结算服务,仍以本人身份信息在“天天向上”平台上注册账户并绑定数张银行卡,再通过其本人和借用的他人支付宝、微信账号等生成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天天向上”平台随机投放到赌博网站上用于赌客充值赌资。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天天向上”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金额达人民币4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余某某(另案处理)的劝投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龚某甲在龙港市**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龚某乙、龚某丙、倪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陈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梦君

检察官助理:肖  枭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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