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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中央城6-1-1703;户籍地: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1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乡**村**号2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0日下午,李某某、牛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到太和县**咖啡馆向被告人龚某 甲索要赌债未果,双方发生争执,龚某甲即电话邀约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宾馆附近殴斗。当日23时许,龚某甲电话纠集被告人马某某及龚某乙等人、王某甲电话纠集李某某等人分别到**宾馆。龚某甲将王某甲打倒在地,李某某、牛某某等人持刀追撵龚某甲、马某某等人,民警到现场,将李某某、龚某甲等人带离。次日凌晨,龚某甲与王某甲再次相约在太和县**足道附近殴斗,双方见面后,李某某、王某乙等人对龚某甲实施殴打,后约定各选一人“单挑”。马某某与李某某纠集的冯某某对打过程中,鼻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龚某甲、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马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甲、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马某某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页、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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