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由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由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已全部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以人民币6万元价格向龚某丙购买位于宾阳县**镇**村委10林班28-1小班的速生桉林木,之后两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砍伐该地点的速生桉林木并销售给张某某。经广西**林业有限公司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被采伐林地位于宾阳县**镇**村委10林班28-1小班,属于一般商品林地,树种系巨尾桉,采伐面积为0.97公顷(合14.55亩),蓄积量为74立方米。
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龚某丙、张某某、黄某某的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
5.鉴定意见:宾阳县**镇**村委10林班林木采伐现场勘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家中,电话1373716****;被告人龚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家中,电话1817810****;
2.案卷(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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