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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将本案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龚某甲饮酒后驾驶其渝C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潼柏路康源医院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驾驶的渝BT****小型轿车、柯某某停靠路边的渝C1****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随后李某某、周某某报警,并将疑似饮酒的龚某甲拦住等待处理。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对龚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61mg/100mL;后民警将龚某甲带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鉴定,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6.6mg/100mL。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龚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揭发了他人的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龚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柯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立功材料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龚某甲揭发他人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龚某甲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8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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