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龚某甲,绰号“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菜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被告人龚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1时许,响水县公安局运河派出所接响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指令“运河红绿灯**超市门口有人打架”,后民警陈某甲、辅警李某甲、龚某丙、龚某丁等人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至响水县运河镇“**超市”门口处置龚某乙、刘某甲等人酒后互殴一事。被告人龚某甲酒后经过处警现场,因刘某甲是其侄儿,被告人龚某甲便与对方的龚某乙发生口角并拉扯在一起,民警陈某甲、辅警李某甲等人见状对被告人龚某甲进行劝阻,被告人龚某甲遂用手掐辅警李某甲的脖子,并言语威胁、辱骂辅警李某甲,后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龚某甲并将其强制带离现场至运河派出所。被告人龚某甲在运河派出所候询室内,言语辱骂、威胁派出所工作人员,并用脚踹、头撞候询室的地板、栅栏,在此过程中致其本人受伤。后民警陈某甲、辅警龚某丙、龚某丁等人根据运河派出所所长朱某某指令,驾驶警车带被告人龚某甲到运河镇卫生院治疗,途中被告人龚某甲辱骂民警,并用脚多次踢踹持执法记录仪的民警陈某甲,至运河镇卫生院后,被告人龚某甲挣脱辅警看护,通过脚踢、打巴掌等方式殴打辅警李某乙、龚某丙等人。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龚某甲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甲犯罪以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 军
检察官助理:孙利平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联系方式1396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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