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297号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龚某甲在打牌网APP中创建“**”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约三十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龚某甲通过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8000余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龚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手机微信和打牌网截图照片等;
2.证人史某某、余某乙、罗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打牌网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青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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