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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经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龚某乙、龚某甲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94万元及支付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11月12日生效,2019年1月8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告知龚某乙、龚某甲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2019年2月7日陈某某向织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龚某甲在织金县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过程中,未履行还款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的义务,并于2019年2月22日提前偿还了其所欠重庆银行云阳支行的20万余元贷款余额,在听闻织金县人民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龚某甲于2019年3月4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发短信请求延期执行,并于同日以2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路**号**单元**号房屋卖给高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将重庆市云阳县**市场**区**号门面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龚某丙账户(62288510********)存入3万元,于2019年3月7日向龚某丁账户(62284507780********)存入5万元。龚某甲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致使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法院移送材料,银行业务凭条,房屋买卖合同,短信截图等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灿

2020年10月27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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