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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3269号

被告人龚某甲,女,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号。2013年9月25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就李某某诉被告人龚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11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要求龚某甲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366.5万元、利息28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等款项。

2018年10月9日,李某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龚某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龚某甲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情况。2019年3月1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因其拒绝报告财产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自2015年9月至今,被告人龚某甲使用其弟弟龚某乙的名义隐名参股江西**有限公司,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间,龚某甲除按月领取工资外还每年参与公司分红,但龚某甲未如实向法院申报上述财产。2019年1月,公司下发2018年度分红款,龚某甲分得11万元,扣除其在公司借款外,其实得人民币34717元,该款未用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2018年3月,被告人龚某甲投资参股经营抚州市临川区**老年公寓。在法院执行期间,龚某甲未如实向法院申报上述财产,隐瞒其参股该老年公寓的事实。

被告人龚某甲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7日,法院执行人员在抚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对龚某甲实施拘留时,龚某甲对执行法官刘某某拳打脚踢,并在执行人员开车将其带回法院途中抢夺车辆方向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9年3月29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据此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龚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龚某乙、李某某、万某某、邹某某、戴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姜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及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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