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地及住址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4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甲上有三兄弟,其长期游手好闲,后住宿在祁阳县**镇**村**组已逝世的二哥龚某丙家。因大哥龚某丁一家常年在外务工,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龚某甲擅自搭梯进入同组的龚某丁家居住。为方便自己出入,被告人龚某甲将大门换锁,又在房间倒腾翻找钱物,但无果。期间被告人龚某甲偷开龚某丁家中的摩托车外出时将摩托车大灯撞坏。同月21日下午,得知消息的龚某丁儿媳张某乙(本案被害人)前往家中查看,撞见了被告人龚某甲,张某乙质疑被告人龚某甲,引起被告人龚某甲的不满,被告人龚某甲拳击张某乙右眼部,抢走张某乙手机,又持木棒打了张某乙头部一下。张某乙逃出后打电话通知龚某丁等家人。晚22时许,被告人龚某甲的三哥龚某乙(本案被害人)陪同龚某丁来到龚某丙家找被告人龚某甲理论,被告人龚某甲持柴刀出门扬言砍死龚某乙、龚某丁,龚某乙转身时,被告人龚某甲从背后砍击龚某乙头部一刀,龚某乙负伤蹲在地上,被告人龚某甲又朝龚某乙头部猛砍一刀。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龚某乙头部累计创口长度达30厘米、右枕顶颞骨粉碎性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乙头皮挫伤、右眼部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龚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龚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搜查、勘验等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张某甲、龚某丁等的证言;6.被害人龚某乙、张某乙的陈述;7.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殴打劝阻人员,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一人犯两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龚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龚某甲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祁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龚某甲作案柴刀一把,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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