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打工,住江阴市**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龚某甲曾因盗窃,于2015年8月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嫖娼于2017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龚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 2019年1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龚某甲因怀疑其妻子费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尾随费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从浴室至江阴市**镇**庄职工宿舍进行捉奸。被告人龚某甲纠集其父亲龚某乙、姐夫胡某某、姐姐龚某丙等人,采用踹门方式进入**庄职工宿舍**幢**室房间,将被害人王某某和费某某控制在房间内讨要说法。期间,被告人龚某甲等人对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拍裸照,并采用拳打脚踢、擀面杖打等方式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左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等伤势,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龚某乙、龚某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案发后报警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艳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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