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乡**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路**小区。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将本案退回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甲与其母亲陈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碧龙花园B区幼儿园旁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龚某甲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方先后击打陈某某头部及手部多次,导致陈某某因外力致双侧顶部头皮下血肿、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顶部脑挫伤及脑疝形成伴脑受压。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当日10时许,被告人龚某甲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小碧派出所投案自首,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危通知书、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乙、龚某丙、罗某某、肖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
7、侦查笔录:扣押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丹
2020年3月10日
附:一、被告人龚某甲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两卷。
2、监控视频一份。
3、补充材料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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