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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龚某甲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赤壁市**办事处**社区十四组龚某乙、龚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四户村民“**”山上的林木。同年8月,被告人龚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余某某、某某等人将购买的林木予以采伐。经现场勘验,龚某甲采伐林木蓄积56.8174立方米。

2019年11月,被告人龚某甲主动到赤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追缴笔录、收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4.现场勘验报告;5.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华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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