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乡**村**组**号,2015年10月22日因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荣县看守所。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02月17日晚,被告人龚某甲与朋友到金樽KTV唱歌、喝酒。期间龚某甲因接听电话到另一个空闲的包房,接听电话后因饮酒的原因,就在包房内睡着了,待龚某甲醒来后见金樽KTV内已空无一人,又因曾经在金樽KTV当过服务员时工资的事有过矛盾而心怀不满,遂产生盗窃恶念,恐罪行败露先将监控电脑的主机拆下,后将吧台内的永亨保险柜及云烟香烟、雪茄、雪茄切割机盗走,然后在金樽KTV门口叫了一辆三轮车将所盗物品拖回家,途中将电脑主机丢弃。次日龚某甲叫了一辆长安车将保险柜和两条香烟、雪茄及雪茄切割机送到自贡其父亲的出租房内藏匿,然后用工具把保险柜打开,获得赃款一万一千余元,用于日常开销和还账。经荣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永亨钢制密码柜价值100元,印象云烟价值500元,雪茄价值175 ,雪茄切割器价值1500元,打火机价值180元,现金和被盗物资价值13455元。被告人龚某甲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够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保险柜、雪茄切割机、打火机、香烟等物证;
2.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龚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德容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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