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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宿舍;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龚某甲至天津市西青区**小学工程建筑工地宿舍,窃取被害人孙某某OPPO牌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赵某某OPPO牌手机一部,后将盗窃手机变卖,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700元。

2019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龚某甲至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大运河府建筑工地宿舍天津市北辰区**镇**建筑工地宿舍,窃取被害人何某某V1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9年7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龚某甲至天津市北辰区**镇**建筑工地宿,窃取被害人陈家政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龚某甲至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地宿舍,窃取被害人陈某某iphone牌手机两部。

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龚某甲至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建筑工地宿舍,窃取被害人王某某金立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龚某甲至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建筑工地宿舍,窃取被害人朱某某OPPO牌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高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767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龚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七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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