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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盗窃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江西贵溪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5********,汉族,文盲,无业,群众,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附**号曾因盗窃,于2002年5月3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人民币二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发现盗窃漏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龚某甲来到贵溪市**镇**村**组**号,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楼梯攀爬至二楼阳台,打开推拉门进入被害人龚某乙家卧室盗窃,因被龚某乙发现,龚某甲从二楼阳台逃跑,躲藏在龚某丙家一楼厕所,后被群众发现。随后,龚某甲被到场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检察官助理:肖文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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