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龚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区**路**号**栋**单元**房)。被告人龚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龚某甲至无锡市锡山区**华庭**区**号**室顾某甲家中做月嫂,7月开始做保姆,每月工资人民币(下同)8000元。2018年9月和2019年3月,被告人龚某甲两次分别向顾某甲借款各30000元,两人约定上述借款由被告人龚某甲在顾某甲家中做工的工资进行抵扣,但被告人龚某甲一直以各种理由要求顾某甲正常支付工资,从未还款。
2019年4月,被告人龚某甲陪同前雇主至澳门,期间至赌场进行赌博。2019年4月底,被告人龚某甲在无力归还前两笔欠款的情况下,决定通过前往澳门赌博赢钱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筹措赌资,其虚构老公顾某乙(实为同居男友)在澳门赌场输钱被扣押,需要拿钱赎人的事实,以借款为名从被害人顾某甲处骗得100000元,后被告人龚某甲多次出入澳门进行赌博及挥霍消费。至 2019年8月,被告人龚某甲从被害人顾某甲家中离职,一直未能归还上述款项。
归案后,被告人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龚某乙、罗某某、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佳
检察官助理:陆帘晓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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