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龚某甲与龚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商议由龚某乙组织赌博人员、龚某甲出钱出借赌资的方式在仪陇县新政镇开牌抽头盈利。被告人龚某甲等人在仪陇县新政镇有一居宾馆、尚品茶房等地先后五次组织赌博人员罗某某、王某某、黎某某、胡某某、梅某某、何某某(以上人员已另案处理)等人参与“炸金花”,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共抽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龚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金成
检察官助理:刘 丹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4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