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68********,汉族,大学本科,广东省茂名市**院**项目部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门**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门**房。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甲于1992年10月30日与宁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7月10日生育一女龚某乙,被告人龚某甲与宁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双方协议在霞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016年4月26日又在霞山区民政局进行复婚登记。在双方合法婚姻期间,被告人龚某甲于2016年5月30日与蔡某某在江西省龙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8月28日生育一女龚某丙,后被告人龚某甲与蔡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在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登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人龚某甲于2020年1月8日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婚姻登记材料;
4.出生证明;
5.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6.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检察官助理:何思俭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取保候审,联系手机:1392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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