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龚某甲使用射钉器、钢管等配件自制一支射钉枪;2017年3月份,龚某甲用同样方法又自制了一支射钉枪,平时用自制的两支射钉枪打鸟。2017年5月14日,龚某甲邀约龚某乙到景谷县**乡**村**小组用自制的两支射钉枪打鸟,11时许,**派出所民警驾车路过**小组时,龚某甲、龚某乙、杨某某发现民警后逃离现场,民警在现场草丛中查获一支射钉枪及射钉弹、铁砂弹。2017年5月15日,龚某甲到案后供述,其把另一支射钉枪藏于**乡**村**小组桉树地边,当日,**派出所民警将龚某甲藏匿的另一支射钉枪查获并扣押。经鉴定,龚某甲持有的两支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射钉枪二支、射钉弹51枚、铁砂弹二两;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非法持有二支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另一支射钉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龚某甲系初犯,家庭特殊,有两个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可酌情从轻处罚;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住云南省景谷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

2.案卷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六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