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龚桂妹,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1805户。因网上追逃,于2019年11月5日临时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桂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龚桂妹以虚构共同投资入股代理苹果手机(香港总代理、华东地区代理、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等)、敦奴服装(广州市代理)、童装及化妆品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甲、熊某乙夫妇的信任,多次从熊某甲、熊某乙夫妇处骗取资金。熊某甲、熊某乙夫妇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号**苑的家中,多次通过网银转账及银行网点转账的方式,向龚桂妹转账1284.6652万元。龚桂妹除去回转131.752985万元给熊某甲、熊某乙夫妇外,剩余资金用于赌博和日常挥霍。后龚桂妹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和两个车位折抵200万元,用于偿还熊某甲、熊某乙夫妇的部分损失。
2019年11月4日21时,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栋**室抓获龚桂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熊某甲、熊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龚桂妹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桂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现金952.9122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桂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龚桂妹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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