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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永江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赫检公诉刑诉〔2019〕98

被告人龚永江,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9日经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永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2月18日17时许,赫章县**镇**村**组的龚某甲(已判)在刘某甲家位于**县**镇**村**组的选厂上因琐事与本村村民丁某甲及家人争吵,后与丁某甲发生抓打,被他人劝开,龚某甲离开现场,不久后,龚某甲又和被告人龚永江返回现场与丁某甲及家人杨某某、丁某乙、毛某某等人抓打,打斗中,龚永江持木棒打了杨某某的腰部一棒,龚某甲持木棒打了杨某某的头部一棒,杨某某被打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杨某某系他人钝器损伤头部导致颅内出血,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永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永江故意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英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龚永江现被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被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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