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灿明、王礼和等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王礼和,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虎门镇**休闲会所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13号。

辩护人张永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灿明,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村民组135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镇**村1组26号。

辩护人莫润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镇**村6组217号。

辩护人周忠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祥铠,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乡**村**村民组135号。

辩护人周俊生,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镇**村9组9-01。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乡**村委**庄。

被告人龚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住**区**镇**村**村民组01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镇**村**队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镇**村5组4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镇**村**组1号。

以上11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礼和等11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王礼和、龚灿明合股在本市**镇**区**路334号经营**沐足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沐足店),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沐足店人员组织架构和管理、技师服务定价、提成等经营管理制度。从2018年3月份开始,为获取非法暴利,王礼和和龚灿明经商量后决定在该店推出“特惠沐足”服务,该服务内容包括为客人提供“打飞机”、“波推”、“性交”等卖淫行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和突击检查,还另外在该沐足店附近的员工宿舍开辟了四间房间专门用于给技师提供“特惠沐足”服务。期间,先后招聘被告人杨某甲为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某为经理、被告人李某某为楼面主管、被告人龚某乙、闭某某(另案处理)为楼面部长、被告人黎某某为领班、被告人罗某某及蒋某某、尹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为咨客、被告人邓某某为技师钟房管理员、被告人申某某(另案处理)为前台收银员、被告人龚某甲为财务及办公用品采购、发放,被告人易某某系龚某甲妻子,帮助龚某甲处理上述相关事务,招聘违法人员毕某某、于某某、龙某某、杨某乙、胡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石某某、彭某某等人为沐足技师。至被公安机关查处期间,杨某甲等沐足店的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失足妇女技师为客人提供“打飞机”、“波推”、“性交”的卖淫服务。经统计,王礼和等人通过“特惠沐足”服务非法获利约286512元。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6月18日零时许到上述沐足店将王礼和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资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礼和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礼和、张某某、李某某、龚某乙、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礼和、龚灿明、杨某甲、张某某、李某某、龚某甲、易某某、龚某乙、黎某某、邓某某、罗某某无视国法,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年1月20日

附:

1.王礼和等11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11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