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龚由财,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因犯抢劫罪,2007年7月2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由财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龚由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龚由财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的家中持有一支以射钉枪改造的枪支并使用打鸟。2019年10月11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一工地将被告人龚由财抓获,后在被告人家中搜出该枪支等物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备致伤力。
被告人龚由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扣押文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龚由财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由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由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由财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由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由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由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 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龚由财现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卷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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