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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日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龚某日,曾用名:龚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住道县**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同年10月19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日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没有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卷烟给罗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洪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邹某某、何某某、尹某某等人,其销售金额共计1894064.72元,非法获利约41900元。

2019年9月27日22时许,道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龚某日位于道县西洲街道老瓷厂家属区的出租房内查获好猫、白沙、双喜、真龙、芙蓉王、利群、兰州、黄果树、红旗渠、大前门等75个品种的香烟共1384条,合计276800支,价值202520元。

2019年9月27日22时许,道县烟草专卖局将涉嫌非法经营的被告人龚某日移交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大队民警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龚某日从西洲街道老瓷厂家属房其租住处,传唤至道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王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日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卷烟鉴定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日非法经营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894064.72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被告人龚某日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日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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