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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看书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龚看书,别名刘银昌,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70********,布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临沧市临翔区**村委**乡**村**组(户口已注销)。龚看书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9月28日被临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1996年10月16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27日被临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刘银昌)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4年2月28日被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看书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22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龚看书在临沧市临翔区中国邮政储蓄南天营业部用他人身份信息邮寄装有毒品的四盒茶叶至湖北省武汉市。12月14日16时许,民警在昆明长水机场截获该包裹,从上述四只茶叶盒夹层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820.02克,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分别为14.54%、14.46%、14.19%、14.10%。2020年3月7日15时许,民警在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南美派出所将前来办理身份证的被告人龚看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看书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视频及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看书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看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龚看书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因运输毒品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看书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电子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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