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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磊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龚磊,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住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龚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龚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8日,本案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龚磊至陕西省宝鸡市、安徽省涡阳县、江苏省南京市等地的施工现场盗窃电缆线4起(其中未遂1起),窃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3,51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龚磊至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高新五路“华夏世界城二期”工地,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工地的津成牌电缆线(型号YJV22 3*25+2*16)50米,价值人民币3,476元;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龚磊至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天静宫路“金盾首府”工地,欲窃取被害人崔某某工地的海悦牌电缆线(型号RTVV 3*25+2*16)120米,因无法带走而离开。

3.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龚磊至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双高路15号“雅居乐”工地,窃得被害人栾某某工地的华旗牌电缆线(型号YGT3*16+2*6)89.65米,价值人民币4,219元。

4.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龚磊至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茂山路“万悦城三期”工地,窃得被害人尹某某工地的华旗牌电缆线(型号YGT3*16+2*6)121.35米,价值人民币5,824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龚磊被抓获归案。后,涉案第3、4笔中的电缆线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靳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龚磊的供述和辩解;

5.高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周志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龚磊现羁押在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价格认证结论书1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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