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龚练平,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练平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报请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批复本案由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其辩护律师陈家明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龚练平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龚练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发现被告人龚练平通过互联网购买激光瞄准镜支架、消音器等枪支配件,遂于2019年9月29日14时许在广州市**刀模厂将被告人龚练平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开平市**镇**村**巷**号对面房屋、**巷**号侧房屋处缴获被告人龚练平藏匿的枪形物体8支、疑似枪支散件18件、子弹形物体7枚、疑似黑火药的粉末及颗粒共490.70克、射钉弹一批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物品中1支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1支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旧杂式火药枪,2支枪形物体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4支枪形物体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18件疑似枪支散件为枪支散件,7枚子弹形物体均为猎枪弹,475.04克粉末为黑火药,6.60克颗粒为单基火药,9.06克粉末为烟火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龚练平的供述;
2.物证:缴获的枪支、爆炸物等(照片);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练平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练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练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练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瑜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龚练平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卷、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龚练平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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